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鄭淵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0
1000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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