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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8號
聲請人 薛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8號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
碼
備
考
薛明玉
玉山商業銀
行蘆洲分行
112年12月16
日
新臺幣130
萬元
FA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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