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38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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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李月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2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 113年1月25日 1,00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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