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382,2024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2號
聲請人賴樺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7NX0000000-0
1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8NX0000000-0
124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9NX0000000-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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