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2號
聲請人賴樺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2號 | ||||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 備考 |
001 |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097ND0000000-0 | 1000 | |
002 |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097NX0000000-0 | 1 | |
003 |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098NX0000000-0 | 124 | |
004 |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099NX0000000-0 | 45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