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請人黃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表:
支票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001 | 德興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板信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 112年12月25日 | 65,200元 | JJ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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