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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羅淑霞即羅盧麗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6號編
號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 0
420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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