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387,2024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請人全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古換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全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古換和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112年8月11日
36,960元
FR0000000

002
全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古換和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112年9月11日
31,973元
FR0000000

003
全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古換和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112年11月11日
10,658元
FR0000000

004
全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古換和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112年12月11日
36,855元
FR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