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請人全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古換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支票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001 | 全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古換和 |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 112年8月11日 | 36,960元 | FR0000000 | |
002 | 全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古換和 |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 112年9月11日 | 31,973元 | FR0000000 | |
003 | 全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古換和 |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 112年11月11日 | 10,658元 | FR0000000 | |
004 | 全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古換和 |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 112年12月11日 | 36,855元 | FR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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