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王太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暉恆實業
(股)公司
華南商業銀
行新泰分行
113年4月1日
3,000,000元
QD0000000
002
暉恆實業
(股)公司
華南商業銀
行新泰分行
113年4月1日
5,000,000元
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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