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393,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請人連黃碧雲
代理人許朱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3月26日
8,000元
0000000

002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4月26日
8,000元
0000000

003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5月26日
8,000元
0000000

004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6月26日
8,000元
0000000

005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7月26日
8,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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