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7號
聲請人沈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股票附表: | |||||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張數 | 股數 | 備考 |
001 |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89-NX-000000-0~000000-0 | 1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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