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安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凱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98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金凱樂國際有限公司 陳宏銘 永豐銀行新泰分行 113年3月5日 315,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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