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全恩商行
法定代理人 羅啟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4052-2
345
002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X-4677-4
37
003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2-NX-5035-0
61
004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X-5803-7
88
005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X-7147-8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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