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03,2024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請人全恩商行
法定代理人羅啟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13年司催字第239號」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司催字第169號」;關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屆滿」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正後附表」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乃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更正後附表:
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板橋分行
112年7月31日
235,204元
1685314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