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13,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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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請人張馨文即張莊鳳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中興電工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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