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14,2024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請人廖經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廖美紅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6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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