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16,2024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請人徐秋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吳水河
新莊區農會
113年2月15日
47,320元
C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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