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19,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419號
聲請人劉王滿
訴訟代理人劉靜如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789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