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20,2024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嚴秋香 
代  理  人  林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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