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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3號
聲請人張文彥即泰鑫金屬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許宸和
支票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新台幣) | ||||||
001 | 有騰營造有限公司黃介生 | 彰化銀行 樹林分行 | 113年2月3日 | 46,000元 | QN0000000 | |
002 | 有騰營造有限公司黃介生 | 彰化銀行 樹林分行 | 113年3月26日 | 450,000元 | Q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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