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23,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3號
聲請人張文彥即泰鑫金屬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許宸和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有騰營造有限公司黃介生
彰化銀行
樹林分行
113年2月3日
46,000元
QN0000000

002
有騰營造有限公司黃介生
彰化銀行
樹林分行
113年3月26日
450,000元
QN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