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28,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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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請人  林錦娥 
代理人  林商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8號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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