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請人 林錦娥
代理人 林商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8號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考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45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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