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33,2024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請人涂富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玖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
113年4月8日
200,000元
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