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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請人涂富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支票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新台幣) | ||||||
001 | 玖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 | 113年4月8日 | 200,000元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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