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東華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沛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5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
額
支票號
碼
備考
(新臺
幣)
001 東華紙
器有限
公司
蘆洲區農
會
111年10月1
0日
61,941
元
FA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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