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46,2024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李念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4052-2
345

002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NX-4677-4

003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X-5035-0
004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X-5803-7
005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4-NX-7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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