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請人黃詩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 113年度除字第447號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
001 | 黃詩淇 | 玉山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 | 100年11月30日 | 11,900元 | B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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