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50,2024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請人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嘉儀
代理人陳昭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嘉彰股份有限公司宋貴修
第一商業銀行丹鳳分行
113年3月31日
99,810元
CH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