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51,2024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1號
聲請人  張阿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51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
088-ND-0000000-0
1000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