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53,2024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張許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53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400
002
中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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