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59,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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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鴻霖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菲 
代  理  人  奚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59號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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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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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翠分行
元大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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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江翠分行
111年5月9

4萬3,000元
A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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