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鴻霖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菲
代 理 人 奚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59號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
考
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江翠分行
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江翠分行
111年5月9
日
4萬3,000元
AE0000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