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61,2024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蘇明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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