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蘇明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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