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472,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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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請人羅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劉雅文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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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羅建忠
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
110年8月31日
67,200元
S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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