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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4號
聲請人馬桂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74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74號 | |||||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張數 | 股數 | 備考 |
001 |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87NX002911-6 | 1 | 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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