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除,96,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登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進成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台幣) 001 通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美惠 彰化銀行林口分行 112年7月15日 4,325元 0000000 002 通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美惠 彰化銀行林口分行 112年6月30日 86,472元 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