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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複 代理人 周群律師
原 告 甲○○
被 告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秋松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繼承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余來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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