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0,訴,1919,2001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
原 告 尚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鹽水鎮水頭港二○一號之二十五,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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