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0,訴,1973,200110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倪貴春
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詳細之事實及理由。

二、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紫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美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