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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四號
原 告 曹彩秀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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