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黃士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芳苑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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