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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一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文華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第十三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B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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