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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2547號
抗 告 人 賴天成
相 對 人 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9 年6 月18日本院90年度訴字第2547號命其為賴王秋菊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是以,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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