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0,重訴,135,200110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及訴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書記官 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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