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0,重訴,218,2001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辰○○
被 告 乙○○
寅○○
己○○
丑○○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卯○○
被 告 子○○
癸○○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丙○○
丁○○
戊○○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正,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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