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1,婚,910,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九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余來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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