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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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