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台灣士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被 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顏武男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何淑媛律師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