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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九號
上 訴 人 戊○○
視同上訴人 丁○○○○○○
被上 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九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捌仟捌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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