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五號
聲 請 人 鴻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一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坤校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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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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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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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鴻冠企業有限公司 │萬泰商業銀行蘆洲分│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伍佰貳拾叁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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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鴻冠企業有限公司 │萬泰商業銀行蘆洲分│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貳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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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興台業工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仟叁佰肆拾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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