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六七六八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債 務 人 李逢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壹拾肆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陳雅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 彭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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