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3,促,6785,200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六七八五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債 務 人 羅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貳拾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陳雅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 彭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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