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3,司,58,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司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甲○○(勁彩國際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勁彩國際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勁彩國際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經被選任為勁彩國際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已向鈞院陳報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債務未能於六個月內了結,爰依法聲請展期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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