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3,司,76,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杰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指定甲○○為杰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公司法第三三二條規定,聲請指定甲○○為杰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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